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
学术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新型学术组织和社科创新智库,充分发挥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的学术引领力和贡献力,服务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章程》规定,成立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持学术为本,发扬学术民主,崇尚学术道德,积极为研究会学术事务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效支撑研究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科学发展繁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建突出高水平、专业化、权威性,主要由社会科学各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每届任期五年,由研究会聘任并颁发聘书,届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制定研究会研究课题指南。
(二)聚焦哲学社会科学有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着力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每年形成若干份重要政策咨询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为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深入调查研究社会科学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凝练社会科学创新成果和典型经验,为社会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四)对研究会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培训、评估等学术活动提供学术支撑。
(五)追踪社会科学学术前沿,推进社会科学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为研究会重点工作提供学术支撑,为分支机构提升专业化水平提供指导。
第三章 学术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研究会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学术事务、科研管理等相关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相关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四)受研究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专业学术活动。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研究会有关科研课题。
(六)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
第六条 学术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宣传、阐释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科学的重大方针政策,坚持并弘扬社会科学观念。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研究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遵守学术道德,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履责。
(三)发挥专业所长,关注社会科学学术前沿动态,主动研究社会科学有关热点难点问题,聘期内应至少提交两份专项报告或建议。
(四)积极参与研究会工作,主动承担研究会有关学术任务,积极参加研究会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遵守工作纪律,树立良好学术形象,自觉维护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委员声誉。
(六)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重点研究审议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重点、年度科研课题指南、重大学术项目和学术活动安排等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如有表决事项,须有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主要研究学会重大学术项目和学术活动安排计划,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的有关工作方案和重要讨论决定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研讨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三)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主要围绕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前沿问题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学会重要学术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二)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发起,或由研究会秘书处委托发起;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相关委员参加,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三)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或相关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各位委员的专业领域及特长,可分为若干学术研究工作组,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工作。每个工作组指定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十一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可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题会议及有关分组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当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研究会秘书处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秘书服务工作由秘书处具体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解除聘任。
(一)因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学术委员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学术委员的。
(三)长期不履行学术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规、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有其他不宜担任学术委员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第一届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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