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成对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研究会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根据开展工作需要,以业务范围、业务功能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的划分,以利于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原则,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研究会下属的二级组织,须承认《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章程》,接受研究会的领导,遵守包括本办法在内的研究会各项规章制度,在研究会授权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需向研究会推荐会员人选,由研究会审核批准入会后统一管理会籍,参加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账户,财务纳入研究会统一管理。会费由研究会统一收取、管理,开具会员专用票据,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员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会费。
第六条 分支机构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由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秘书处是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成 立
第七条 筹备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由发起人或单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进行筹备。
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个以上的会员(个人或单位均可)发起;
(二)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高等院校二级学院、高等院校二级管理部门发起不受法人资格限制),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动作用。
发起人或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应向研究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所在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分支机构的业务内容、活动规则、组织结构说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五)如有挂靠单位的,还应提供挂靠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同意提供办公条件的证明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不予批准筹备:
(一)业务范围不符合研究会《章程》规定的;
(二)业务范围与已有的分支机构存在重复或冲突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起单位无法人资格(高等院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部门发起不受法人资格限制),发起人、拟担任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受有刑事处罚,或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中有欺诈等违法、违纪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民政部门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秘书处收到分支机构筹备工作申请文件后,对筹备工作和文件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筹备。筹备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自常务理事会批准筹备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会员中征集委员并召开成立会议,成立会议的民主程序参照研究会章程进行。在筹备期内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分支机构正式成立后由秘书处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研究会也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由秘书处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向常务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和材料,审议自行成立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分支机构筹备负责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进行成立程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中,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请延长任期。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选须经酝酿、协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研究会审核任命。负责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重大事项负责制,日常工作由秘书长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求,可以设置常务委员,常务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召集主持的,经报研究会会长同意,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主持。全体 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研究会关于分支机构的相关决定;
2.决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3.审议和批准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4.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5.审核常务委员、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决定分支机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任命若干副秘书长和设立办公室,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需向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要发挥组织优势,充分调动全体委员的积极性和专业能力,在尊重客观实际的基础上主动作为,紧紧围绕社会科学发展的核心任务,研究落实优质项目,推动开放创新共享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具体任务是:执行研究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研究会安排的工作;在本专业领域或功能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向主管部门、院校提供咨询和建议,接受委托开展相关研究;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实践;组织相关业务交流、展演展示、社会实践;组织专业培训、技能竞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业务相关的评价,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各类优秀成果进行推广等。
分支机构可根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章程》及常务理事会批准筹备的审核授权范围内,拟定业务范围、活动规则以及相应制度,报秘书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研究会对各分支机构应加强领导和管理,每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联席会,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秘书处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分支机构秘书长参加的秘书处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研究会每年1月份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年审,分支机构应向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在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后也应向秘书处提交会议纪要和简报。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举办活动和进行宣传中,必须使用带有研究会名前置的全称,如“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得在活动中使用“中国”“中华”“华夏”“国家”,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等抬头,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举办没有经过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研讨会、论坛等涉及意识形态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承办的全国、省级活动应至少提前60天向秘书处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活动方案、财务计划和组织机构。经秘书处报研究会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二级机构举行的其他一般性活动,应提前30天将相关资料向秘书处申报。秘书处对相关活动提出整改意见的,二级机构应严格履行整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如需使用研究会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要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申报,由会长工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以外的重要决定和调整等事项,也应及时提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对先进分支机构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表彰由秘书处提名,报会长工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的分支机构责任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可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如由此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改任负责人,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长时间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经秘书处汇总相关情况报会长工作会审议决定后,可给予如下处罚:
(一)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无提交工作汇报或没有开展活动的,更换主要负责人;
(二)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无提交工作汇报或没有开展活动的,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财务、账户纳入研究会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研究会根据分支机构的实际需求,可在研究会账户下开设专门记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联系人员。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拨经费,由分支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的会员,其缴纳会费的一部分,可由秘书处据客观情况拨付分支机构具体项目使用;
(二)研究会委托项目的拨款经费;
(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收入;
(四)符合社团法规和研究会《章程》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经费要有专人管理,按照国家及研究会有关规定建立账目,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并接受研究会及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研究会年审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变 更
第三十一条 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成立”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届内对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发生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需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秘书处呈报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相关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人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在经会长工作会审批后,方能开展换届筹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召开前60天,应向秘书处报送召开换届会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秘书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方可召开会议。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后30天之内,上报会议纪要简报等有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情况,申请注销的,需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可报请常务理事会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分支机构完成阶段任务,由于研究会分立、合并等管理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违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撤销条件的;
(四)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须在研究会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研究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并入研究会资产或用于与分支机构业务内容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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