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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0/22/2024  浏览次数:68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提高会员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会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切实增强会员荣誉感,充分发挥会员积极作用,根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由研究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

第三条 研究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和管理会员。

第二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会员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服务。

第五条 个人会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声誉良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个人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幼儿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三)高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个人申请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所在领域业绩突出;

(四)其他申请者,须在社会科学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有社会影响力;特别优秀者,可破格申请成为会员。

    (五)在校学生会员,申请者须为省内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者,可破格申请成为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内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能够发挥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二)单位会员包括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入会可通过组织推荐、会员推荐或个人自荐加入本会。

(二)材料核查。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三)审定确认。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入会。本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面向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信息获取、课题申报及参加学术会议、观摩展示等;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

(六)推荐本会会员;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调研、培训等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第四章 会籍和会费管理

第十条 会费标准和会员期限

(一)个人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会费标准为100元/年。在校学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减半,缴纳会费50元/年。

会费可按年交纳,或一次性交纳多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二)单位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会费标准为:600元/年。会费可按年交纳,或一次性交纳多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三)山东省内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可免缴会费。

(四)有离退休会员、特殊困难的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可免缴会费。

第十一条 退会程序

会员资格有效期内,会员主动要求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已退会会员如希望重新入会,需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节,由本会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类型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和开除会籍。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会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裁决。如有必要,常务理事会可责成秘书处组织调查,于6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会费用于符合研究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会员服务、人员经费和办公成本等,主要包括: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会等会议;

(二)开展相关交流、学习活动和调查研究工作;

(三)会员网络管理平台运营费用;

(四)相关办公、人员、工作经费;

(五)研究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为会员提供指导与服务的相关经费。

第十四条 会费由研究会统一管理,并按照研究会财务相关规定使用。研究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会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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